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三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做好宣传、告知、巡查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做好宣传、告知、巡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