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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