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