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
(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区域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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