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
(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区域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
(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区域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