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九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九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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