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八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八条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