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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