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