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条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九)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受理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并负责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十一)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二)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代表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十三)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辞职;
(十四)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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