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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