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