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