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