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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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
第四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
第七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
第八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
第九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九条 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二)决定...
第十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条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
第十一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副主...
第十二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
第十三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法定职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
第十四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大会会议议程需要,可以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
第十六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
第十七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听取...
第十八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大会议事规则,明确政府工作等各项报告的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
第十九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听取选民意见,起草议案、建议、批评和意...
第二十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主席团应当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按照大会...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本...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应当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应当在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作出评议,可以对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代表...
第三十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并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本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投资的环境保护、交通、农田水利、供水、供电...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应当根据预算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财政预算审查批准工作制度,明确重点审查内容,...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应当制定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和决算监督制度,组织代表听取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报告。
在预算执...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事机构,或者与乡镇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工作人...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开设乡镇人大工作网页,建设网上代表...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工作人员的培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
第四十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履职情况登记,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对其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