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