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闭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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