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应当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应当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