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应当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