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作出评议,可以对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并就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见,由主席团抄送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报告机关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