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代表进行执法检查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汇报相关执法情况。代表执法检查结束后,主席团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进行执法检查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汇报相关执法情况。代表执法检查结束后,主席团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