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并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估。
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