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应当根据预算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财政预算审查批准工作制度,明确重点审查内容,规定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等规则。
主席团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报告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主席团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报告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