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事机构,或者与乡镇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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