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本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投资的环境保护、交通、农田水利、供水、供电、供气、文化、卫生、教育、社会养老服务等工程建设情况和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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