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应当在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