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听取选民意见,起草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会前审议准备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