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大会议事规则,明确政府工作等各项报告的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审议表决等程序、规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代表分组或者分团审议,由工作人员记录代表审议意见,将代表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交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处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代表分组或者分团审议,由工作人员记录代表审议意见,将代表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交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