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主席团应当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资料送达代表。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受上述时间规定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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