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延长会期。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延长会期。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