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