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