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政治、经济待遇等方面与乡镇同一级别的其他干部相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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