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四十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履职情况登记,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对其履职情况的评议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