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依照《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