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工作人员的培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