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给予社会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