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九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