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八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