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健康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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