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