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的期限。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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