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