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