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动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
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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