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