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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