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