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给领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附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后,应当按规定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寄送承办单位;同时,通过浙江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对本人领衔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反馈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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