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量大或者复杂的,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