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5-27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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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大...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 第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 第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件,做到有情...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有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 第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 第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 第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 第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实行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分析,集体研究办理措施,拟... 第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 第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 第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跟踪办理制度。对已答复代表正...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将办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经集体研究后,按照统一格...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给领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附寄《...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加...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合督...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每年代表建议... 第三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办理代表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