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